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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费用排水许可证办理

更新时间:2019-08-26 09:15:41 浏览次数:73次
区域: 北京 > 石景山 > 鲁谷
类别:办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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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 杨薇)工作十年,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十年后,单位登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孙某认为,工作十年后应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将单位告上法庭。
  日前,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干十年已成事实劳动,单位应与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没签派遣合同
  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998年,沈阳军区财务结算中心沈阳办事处(下称“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下称“工行”)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办事处25名职员(包括孙某)全部移交,转隶归工行领导和管理。
  此后,孙某一直在工行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5月,工行通知包括孙某在内的原办事处转隶到工行的员工,要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孙某没同意。
  2008年1月9日,工行登报公告通知“已于2007年12月24日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
  孙某认为单位的决定不合法,2008年2月,他申请劳动仲裁,却因双方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仲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孙某只得将工行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工行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干十年已成“事实劳动”
  不属劳务派遣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合同,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遣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因劳务派遣比较特殊,所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孙某的工作明显不符合,因此不属于劳务派遣。
  和平区法院认为,孙某在工行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已属于明确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
  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工行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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