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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备案办理营业执照审批

更新时间:2019-08-13 09:58:16 浏览次数:31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大望路
类别:办证咨询
地址:北京通州区永乐店镇大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3.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关于对全市普通地下室进行清查整治的补充通知
京建租〔2005〕1160号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管局):
  为确保广大市民过一个安全祥和的元旦、春节,更加深入扎实地做好普通地下室清查整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中“加强对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事故隐患。” 的要求,结合当前开展的全市普通地下室清查整治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和加强执法检查
  普通地下室清查整治第二阶段工作重点为:落实整改、登记备案和执法检查工作。
  要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为依据,按照“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租[2005]792号)和《关于对全市普通地下室进行清查整治的通知》(京建租[2005]987号)的要求,严格整治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普通地下室,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予以关闭。
二、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
  在前一阶段发放标志牌的基础上,抓紧落实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工作。对产权(使用)单位因暂时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普通地下室,可在“登记备案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后予以登记备案(军队、中央房产除外)。对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暂时无法提供消防、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应督促当事人取得相关证明后再予以登记备案。
三、普通地下室清查整治与老旧小区整治相结合
  普通地下室清查整治工作要与全市开展的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相结合,使用普通地下室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要作为老旧小区整治验收工作的标准之一。
四、积极配合做好出租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
  按照市流管办《关于开展出租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流管办字[2005]9号)的要求,全市要开展三次出租房屋安全大检查,检查工作重点的项即“楼房地下空间”,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配合,结合普通地下室清查整治工作,安全隐患。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清查整治第二阶段的落实整改、登记备案和执法检查工作,市建委决定将第二阶段的结束时间延长至1月底,验收总结阶段相应顺延到春节后,2月15日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总结报市清查整治办公室。
  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于每周一将清查整治以来工作情况(附件一)报市建委房屋租赁处和清查整治办公室。
市建委房屋租赁处传真电话:63953161、63953163
市清查整治办公室传真电话:6703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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