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资基金公司登记备案/基金备案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 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4、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5、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6、 经登记后的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备案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 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3、 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基金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4、 经备案的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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