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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更新时间:2015-04-02 16:37:02 浏览次数:77次
区域: 北京 > 丰台 > 方庄
类别:办证咨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桥东鑫源国际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前期须要的材料、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一.批发性质的:1.办公场所500平米以上。2.注册资金200万以上。3.中级发行员证。4.核名通知书、验资报告、房产复印件、租赁协议。
二.零售性质的:1.办公场所没有特殊的要求写字楼 商务办公的都成。2.注册资金物要求可以是中心 有限公司。可以无注册资金可以3万以上注册资金都可以。3.初级发行员证。4.核名通知书、验资报告、房产复印件、租赁协议。
办事对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申请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单位申请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
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跟据《行政许可法》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与决定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签署不予许可的的意见和理由。
四、发证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经营单位或个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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