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金公司登记备案/备案基金管理人
各基金管理人:
为规范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需要代理备案请联系尹经理 153-1144-9112
鉴于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中,有些机构存在重大遗漏、虚假填报等行为,为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填报工作,根据《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以下行为,先发函提示,拒不改正的,采取警告或公开谴责。
一、具体情形
(一)重大遗漏
1、未填报或漏报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
2、未填报投资项目情况
3、机构财务数据缺失
4、未填报相关的处罚情况
(二)虚假陈述
1、机构基本信息与工商基本登记信息不符
2、股东信息与工商信息不符
3、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与填报信息不符
4、虚报员工总人数
(三)违反三条底线原则
1、公开宣传
2、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
3、违反职业道德底线
二、具体流程
(一)发现属于上述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通过系统邮件发送提示函,一次性正式提醒机构,申请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整改、补正相关信息,或提出注销帐号申请。
(二)对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信息或提出注销帐号申请的,基金业协会将出具警告函。
(三)出具警告函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基金业协会将在网站上给予公开谴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北京基金公司登记备案/备案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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