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金登记备案程序/注册基金公司
北京专业代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备案/代理注册基金公司/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小规模公司/专业代理机构请咨询尹经理153-1144-9112 下面介绍一下备案有关问题。
一、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答: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二、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范围?
答: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三、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经多长时间办理通过?
答: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因为备案企业较多,具体时间以实际操作为准)
四、基金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对外公示?
答:协会将在网站(www.ama***.cn)公示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基金管理人公示。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
(2)基金公示。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类型、托管人名称、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
(3)从业人员公示。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变更记录等基本信息。
五、基金从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及从业人员注册程序?
答: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核实责任。协会将予以进一步核对。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对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六、外资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境内注册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七、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八、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答: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九、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十、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十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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