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条件/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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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出资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
【基金管理型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2、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① 发款;
②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③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④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基金型公司注册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① 发款;
②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③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④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条件/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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