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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注册股权基金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备案

更新时间:2014-11-11 13:52:56 浏览次数:68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学院路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海淀区
(审批注册股权基金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备案
北京投资管理公司备案、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备案、代理审批注册基金公司、产业股权风险投资基金全国注册代理:尹经理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施行时间2014年2月7日起,下面介绍一下基金备案事项和注册基金公司条件,也欢迎来电咨询。
一、终解释方基金业协会
    法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对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管理型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2、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① 发款;
    ②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③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④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基金型公司注册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① 发款;
    ②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③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④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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