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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合伙企业/咨询办理北京合伙企业

更新时间:2014-10-29 13:54:36 浏览次数: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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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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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4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5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6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7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8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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