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建筑智能化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
管理的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筑智能化资质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
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
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
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
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4、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建筑智能化资质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
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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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智能化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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