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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3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企业其它(即时)自行公示信息于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变动的,以及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设立登记企业,应当自有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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