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常务委员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及《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上年度没按时年检怎样补救?补救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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