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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注册备案;基金管理人备案

更新时间:2014-09-03 11:48:19 浏览次数:61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学院路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海淀区
基金公司注册备案;基金管理人备案
北京基金管理公司备案要求;基金备案;基金公司备案;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公司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联系人尹先生183-0110-9620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基金等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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