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可领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3、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凭通知或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2014年10月23日之前,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014年10月23日,通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先照后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交的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到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领取);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提供);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经营者提供);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经营者提供);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者提供);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经营者提供);
8、食品安全经营者承诺书(经营者提供);
9、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10、现场核查申请表(经营者到市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领取,并到管辖食药监所作核查意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