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典当行审批 北京典当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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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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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
有符合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
300
万元;
从事
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
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
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
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
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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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纬度国际企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宝隆大厦1-*516.
郑会计 I3OO/II8/6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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