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方法】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
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
得转移、隐匿财产。
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二】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
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印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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