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切换城市]

税务常见问题

更新时间:2018-10-22 09:43:28 浏览次数:48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大望路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A座2608
1问题: 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2问题: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如果个人没有从事中介行业的合法资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房地产企业向没有资质的个人支付手续费。
答案: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只有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才允许佣金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5%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企业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中一般按服务费开发票,允许列支。按佣金开发票,不能列支。
3问题: 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4问题:房地产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补偿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政府获得的补偿应如何处理?
答案:
房地产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问题:房地产企业以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位出售或出租,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
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停车场所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而公共配套设施在计算计税成本时,是不作为可售面积的,因此无论是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设施,还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都是以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停车场所,因此均可以不作为可售面积计算。
6问题: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成本?
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因此不允许预提成本。
7问题: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折扣金额?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折扣,因未与购房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故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8问题: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9问题:工程没有成本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
企业凡是以被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以被企业作为核算主体,贵公司可以分项目核算以体现单位的独立性,所开具的发票以被企业(贵公司)的名义开具,采购发票同样以被企业(贵公司)名义取得。单位收到的利润将视同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10问题:房地产企业对已完工但未售产品进行日常维护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前据实扣除。
北京公司注册/年检相关信息
3小时前 刷新
9小时前
注册时间:2018年10月16日
UID:533812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