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设立基金会的基本条件及办理周期
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构成如下: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
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基金会是由民政局审批
有效期5年,每年都需要年检
对于所有的理事成员要求不得是国企单位的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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