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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公司改制分立合并注销大兴专线

更新时间:2018-08-15 10:23:01 浏览次数:51次
区域: 北京 > 大兴 > 黄村
类别:其他
地址:大兴区金星路18号6幢1层165室(工商税务分中心院内)
大兴公司改制分立合并注销大兴专线代办找魏经理I82OI57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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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改制、分立、合并、注销找魏经理
大兴区金星路18号6幢1层165室(工商税务分中心院内)
《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规定
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魏经理I82OI57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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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5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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