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设立原则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在公司设立的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因此,基金公司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记。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三)除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四)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五)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六)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审批注册基金公司特批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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