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
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审批
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
北京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条件: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办理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内资公司;
(2)主要负责人与、总编辑为中国人;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北京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信息提供复印件;
(二)专职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出版广电局统一颁发的证;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
(七)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固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的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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