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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注册条件及旅游公司转让

更新时间:2018-07-11 23:21:31 浏览次数:78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北京大学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北京
旅行社注册条件及现有资源转让《李先生 I3O-III6-8988》

旅行社注册条件及旅游公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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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旅社旅行社注册资本: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实缴)和100万保证金;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可认缴),20万的保证金汇入旅游局指定的银行;

办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旅行社章程;

3、选择一个交保证金的银行。

4、公司名称的英文名称及缩写

5、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7、经营设施:两部以上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电脑、工位。

8、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9、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履历,身份原件和照片

10、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企业住所证明两张

11、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12.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国内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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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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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注册条件及现有资源转让

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

注册资金:300万

注册地址:丰台

可以做国际业务。三年盈利、每年不低于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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