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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主要股东应具备条件: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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