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注册基金型企业/有限合伙型企业
我公司专业注册有限合伙型企业的专项审批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审批
合伙型基金企业设立注册: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北京合伙企业名称核准为:北京XXXX投资资产(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5、注册资本金没有要求。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有以上需要请联系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公司经理:高经理 :18301109621
专业注册基金型企业/有限合伙型企业
北京公司注册/年检相关信息
29分钟前
5小时前
5小时前
7小时前
7小时前
7小时前
7小时前
7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