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录
医疗美容诊所开办基本标准
一、床位和牙科综合室(椅)
(一)应至少设有手术台1张,美容床2张,观察床1张。
(二)应至少设有牙科综合室(椅)1台。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有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三个专业科室。
(二) 医技科室应设有诊室、手术室、换药室。
三、人员配置
(一) 所开设的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医师资格以上相应专业的主诊医师。
(二) 所开设的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医院内控制人员。
1、设有床位的,依照“美容医院”设置标准执行。
2、不设床位的,依照“医疗美容门诊部”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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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忙碌的母亲往往造就一个懒惰的女儿。
小智者咄咄逼人,小善者斤斤计较,小骄傲者则露出不可一世的傲慢脸相。
让你欢喜的地方,你婚姻不定在那,因为生活伴侣和灵魂伴侣不会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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