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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零售许可

更新时间:2018-04-24 18:59:16 浏览次数: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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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零售许可

一、 专卖零售许可
1、《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专卖零售许可证。”
2、《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专卖许可证。”
3、《甘肃省专卖若干规定》第四条:“从事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并按部门对外公布的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进行销售。”
二、申领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领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专卖法规,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为责任能力;
2、有与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临时性建筑和窗口店);;
4、以经营卷烟或糖酒副食为主营范围;
5、符合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下列人员不予办理专卖零售许可证:
1、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2、行业在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3、被吊销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被取消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两年者;
4、被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不满两年的;
5、拒绝接受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抗拒专卖执法的。
三、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 申请书(格式化申请表一式两份);
2、 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 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寸彩照两张;
4、经营者的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两份);
5、 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在村镇的提交村、镇开具的自有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
6、 属弱势群体的,需提交下岗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残疾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两份);
7、 委托他人办证的,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具体写明委托“办理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类似内容,以明确授权范围。如只有“全权委托”等不确定的内容,而无具体授权的,则授权书无效。)、代理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的复印件(两份),委托人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8、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两份)。
备注:上述书面材料均需要申请人签字或加盖有效印章。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份由专卖管理所存档,一份报送发证机关。
四、格式化申请(见附表一)
五、申办流程(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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