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审核,自接受工商所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证申请的,工商所或审核机关应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重点审查内容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申请人名称是否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申请许可证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所提交的使用证明标注的地址是否一致;
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核定为XX市(县XX区(乡镇)XX街(路)、村XX段XX号",并与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门牌号相一致。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
是否提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的,是否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是否提交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设施及工具清单;应当进行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
咨询热线:杨强156-2496-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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