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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投资公司转让

更新时间:2018-04-04 10:58:54 浏览次数: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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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铁方面为了商业营利,以餐厅公共服务的舒适性为“饵”迫使乘客接受更高的商品价格,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对普通列车兜售小商品现象,公众已屡见不鲜,高铁上如今也出现了“售假”乱象。

据,青岛-长沙南的G290次、荣成-上海的G458次列车餐车设消费专座,乘客需花高价喝茶才能入座。不仅如此,这些茶叶还涉嫌标注虚假生产商和电话等信息。

  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专设餐厅以方便乘客吃饭、休息理应是高铁标配。如若将其改设为消费专座,乘客必须花高价才能入座,这是否合适,则有待于商榷。

  从本质上讲,高铁餐厅是为不特定乘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如果高铁方面为了商业营利,以餐厅公共服务的舒适性为“饵”迫使乘客接受更高的商品价格,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问题还不止于此。消费专座提供的茶叶,原本一百多的卖到了二百多,还标注虚假生产商和电话。换句话说,这就是“以次充好”,甚至是“以假乱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对类似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如果高铁方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不排除这种消费专座已“外包”,即高铁方面将经营权交给了个人或有关公司。如若属实,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这些经营体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等责任,高铁方面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高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获取商业利益应于法有据。对于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消费专座”和“假茶叶”行为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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