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许可证续期
(一)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取得执照正副本的人力资源许可证
(二)申请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或被委托人一般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3、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法人单位的验资报告);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10、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11、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未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受理人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
人力资源许可证如何申请?
(一)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或被委托人一般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必填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
2、办公场所证明(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3、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法人单位的验资报告);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稿;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10、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11、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未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受理人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
人力资源许可证办理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服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
4、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先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审查完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接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示、不予许可和告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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