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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入会指南及备案新流程 出具入会法律意

更新时间:2017-11-23 15:56:41 浏览次数:30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大望路
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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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入会指南及备案新流程 出具入会法律意见书 I5I-IO26-5686

基金管理人入会指南及备案新流程 出具入会法律意见书 I5I-IO26-5686

基金管理人观察会员入会条件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协会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已提交经签章的《入会申请书》;

(二)基金管理人近一年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或者基金管理人的实

    缴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正在管理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三)基金管理人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无不良诚信记录,近一年未收到监管或行

    政管理机构的处罚。

对于基金确需满足《暂行规定》中“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相关会员资格要求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交近期开展“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业务的说明函。

此次涉及办理相关入会事宜的管理人为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符

合条件的,业务类型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也就是说2016年2月5日之后备案

通过且发行产品的管理人,并不在此次办理相关入会事宜的范围内。

符合条件的管理人或需要选择自主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或选择在

缴纳入会费后接受协会委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入会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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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se who bring sunshine into the lives of others, cannot keep it from themselves.”

                                        – J. M. Barrie, Writer

「将阳光带进别人生命里的人,无法将阳光隔绝在自己生命之外。」– 詹姆斯‧巴利 (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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