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垫付),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邢文某承担,退还原告胡某25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第四十八条,《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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