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诉讼时属于民事还是行政,还多人认为拆迁协议是合同,向法院进行诉讼时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其实这是错误的。下面资深北京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拆迁诉讼时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拆迁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原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对行政协议做出过规定,即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应当分情况进行分析,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拆迁人实际上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因此,此处没有强调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或机关设立的拆迁部门,其签订主体多为拆迁公司、建筑公司或者某一负责拆迁事务的主管人员。此时主体双方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本实践中按照民事协议进行对待。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了原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此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多为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如建设局、征收办公室、征收局、拆迁指挥中心、拆迁指挥部等,其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的专门征收机构。
依据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应独立承担责任。即便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拆迁机构,也应由设立其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
因此,现如今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大多为行政机关或其设立的征收部门,其因为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需要与公民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与民事协议主体双方有本质区别,理应按照行政协议进行对待。
拆迁诉讼时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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