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当关系走到尽头对于财产的纠纷时长发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离婚财产纠纷是不同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与离婚纠纷的主要区别。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一、概念变迁
同居,是一个法律概念,但经过了历史变迁的过程。
1989年11月2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情形,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文规定,改用“同居”表述,之后逐步为司法实践采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17条,即《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达到三个月以上。但此仅针对离婚时一方是否构成法定过错时的判断,并非认定同居关系的标准。
如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并可以追究过错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财产的认定
同居并不必然导致共同财产,但基于双方同居的事实,自然会有共同花销,任何一方名下的财产,都有承担共同花销的合理义务。本质上,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需就其来源等因素进行独立判断。
三、同居析产与离婚纠纷的区别
两者同属于婚姻家事纠纷案由一类。同居析产,司法实践中,一般类比婚姻家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即关注公平公正、扶助女方或疾病困难方等。但启动条件、举证责任、财产归属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别。
1、启动条件:同居析产,在同居期间、同居关系结束后均可提出;而离婚纠纷分割财产,只能在离婚时或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特殊情形时才可提出。
《婚姻法解释三》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事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救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举证责任:同居析产,登记在谁名下,一般推定财产归谁,另一方认为是共有的,需要举证证明对该财产有贡献或另有约定等;
离婚纠纷,一般推定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认为是个人的,须举证证明财产是婚前的或另有约定等。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与离婚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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