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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买卖新规定介绍

更新时间:2022-09-08 15:30:17 浏览次数:142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知春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
民法典已经正式的施行,民法典中对于房屋买卖也有一些新的规定,下面信之源咨询房产买卖律师就来介绍一下2021年民法典房屋买卖新规定。

民法典

1、 抵押中房产,不用解押可直接过户

按照之前规定,银行抵押中房产必须缴清全款、解押之后才能过户。2021年民法典新规规定,在押房产可直接交易并过户,不需要缴清全款或提前征得银行同意。

但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依然具有这套房子的抵押权,如果过户后不及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依然有权申请处置这套房屋。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 中介费不能省

根据新规规定,如果是用了中介服务并获得了交易资源,如果逃单的话,中介有权起诉。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3、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新规规定,因房屋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从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无权处分是指卖方不是房屋所有人或授权人,不要与法拍房搞混了。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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