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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及申请注册商标时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1-08-09 16:24:13 浏览次数:66次
区域: 北京 > 西城 > 车公庄
类别:知识产权咨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B1座1101室
①提供的使用证据为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而非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能够视为“使用”

结论是不能。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应当理解为在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所以对于自身商标的扩大性保护注册很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同时自身产品不在《区分表》中,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也应谨慎选择申请注册商品/服务,减少被终撤销的风险。当然另一个角度,如果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务有真实有效的使用,那么其它商品如果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服务,这部分商品/服务在司法实践中被维持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这也与上述结论并不矛盾。

②收集使用证据&质证中的一些细节

1)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有时候的经营行为并不是“完美无缺”,也并未保存好一些使用证据,但是如果想伪造证据来印证一些事实,那么其中的瑕疵被质疑或发现,将面临着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交的证据将会从严审查,证明标准也会提高。

2)商业活动中有时因交易习惯等原因并没有合同或者一方并不会盖章,所以仅此证据是否发证明实际的履行情况的,那么应该辅以开具的发票或者银行交易记录、商品运输单据等作为佐证,以证明实际使用,因撤三程序的建立在于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整个附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交易过程公开、真实存在,那么就可以视为权利人尽到了使用义务。反之,如果证据链存在瑕疵、不完整,那么质证时就是支持未使用主张的有力论据。

3)使用证据中涉及进出口贸易,在这之中的各种文书、单据也会涉及很多主体,有时候权利人的名字并不会出现在这之中,那么此时对于授权许可协议等证据就至关重要。既需要考察商标权人、商标许可使用人是否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需要区分根据商标权人的委托代办相关事宜的使用行为,即是否指向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这其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行为有着较大的质证空间,同时也意味着在提供证据、搜集证据中,对于各个环节的关系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撑、佐证。

③无效宣告请求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这两种争议程序作为原权利人对恶意申请者的注册商标采取的措施是有所区别的,但有时权利人会在撤三程序中主张对方恶意抢注,但是该程序及相关条款的适用并不一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有恶意为前提,不同程序和条款也承载着不同的功能,因此撤销请求人如果不认可使用证据的效力,应当提交反正加以反驳,不能以诉争商标是恶意注册为由减轻撤销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有时候权利人会对注册商标同时启动两个程序,假若诉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无效宣告案件是否仍有必要继续审理。因商标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在性质、法律后果方面均不相同。前者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进行审查,其被撤销所导致法律后果是该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后者是就诉争商标是否违法商标注册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其被宣告无效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该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所以无效宣告案件仍有必要继续审理。

综上,撤销程序相较于“无效”“驳回”等其它案件类型来说,所要面对和处理的问题和各类情况都要复杂一些,从与其它案件的区别中可以更好的理解其性质,对于其立法、程序设置宗旨的把握,也可更好的寻找案件切入点。但对于提供、收集使用证据以及质证也确实依托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甚至是对于相关行业及国内、国际贸易等商业习惯、规则的熟悉也是代理好相关案件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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