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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包括哪些?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更新时间:2016-06-06 18:37:37 浏览次数:121次
区域: 北京 > 东城 > 东城周边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甲26号
北京婚姻家庭、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910298021。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根据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刘嘉明律师,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余年法律实操经验,法律功底深厚,业务精湛。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纠纷案件,熟练掌握婚姻继承法律法规知识及诉讼程序。离婚继承主要业务范围:1、婚姻家庭法律咨询(离婚、继承类案件);2、代为拟定离婚相关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3、代理离婚诉讼;4、婚约财产纠纷5、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6、婚姻无效、撤消权纠纷;7、离婚财产分割案件;8、离婚房产(股权)分割;9、代理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0、探视子女权纠纷;11、离婚过错赔偿;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协助双方通过法院协议离婚;14、遗产继承纠纷;15、分家析产纠纷;16、法定继承纠纷;17、其他婚姻继承法律事务。 :1391029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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