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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8、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9、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刘嘉明律师,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余年法律实操经验,法律功底深厚,业务精湛。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纠纷案件,熟练掌握婚姻继承法律法规知识及诉讼程序。离婚继承主要业务范围:1、婚姻家庭法律咨询(离婚、继承类案件);2、代为拟定离婚相关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3、代理离婚诉讼;4、婚约财产纠纷5、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6、婚姻无效、撤消权纠纷;7、离婚财产分割案件;8、离婚房产(股权)分割;9、代理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0、探视子女权纠纷;11、离婚过错赔偿;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协助双方通过法院协议离婚;14、遗产继承纠纷;15、分家析产纠纷;16、法定继承纠纷;17、其他婚姻继承法律事务。 :1391029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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