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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则由军事法院管辖。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刘嘉明律师,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余年法律实操经验,法律功底深厚,业务精湛。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纠纷案件,熟练掌握婚姻继承法律法规知识及诉讼程序。离婚继承主要业务范围:1、婚姻家庭法律咨询(离婚、继承类案件);2、代为拟定离婚相关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3、代理离婚诉讼;4、婚约财产纠纷5、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6、婚姻无效、撤消权纠纷;7、离婚财产分割案件;8、离婚房产(股权)分割;9、代理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0、探视子女权纠纷;11、离婚过错赔偿;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协助双方通过法院协议离婚;14、遗产继承纠纷;15、分家析产纠纷;16、法定继承纠纷;17、其他婚姻继承法律事务。 :1391029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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