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即当价款支付方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时,价款接受方本可以获得由该金钱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但由于价款支付方并未按期支付,由此给价款接受方造成了法定孳息的损失。在利息损失中,究竟以何种利率标准计算付款损失见解各异,同样存在着存款利率说、区分说、贷款基准利率说、罚息利率说等不同观点,对此同前所述,不再赘言。本条解释采纳了罚息利率说,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违约金的,守约方如主张付款利息损失,同样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罚息利率标准计付。
裁判要旨
确定付款损失,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违约方付款部分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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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损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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