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通律所是北京专业从事企业方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劳动法问题咨询及代理服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达3000多起,专注研究劳动法十几年。本所专业服务于企业方提供劳动法代理服务,由劳动法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组成工作团队,运用法律、诉讼、ADR等手段综合解决劳动纠纷,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本所是国内律师界居于领先地位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法律服务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村居行”定点服务单位、“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单位。
部分成功案例:
本所成功代理丰台某电力公司仲裁案诉将近57万仅支持 1.2万
本所接受丰台区某电力工程公司委托,代理其与刘某的劳动仲裁案。刘某于2005年9月25日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2014年2月公司与刘某因工作原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刘某4月16日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提成款等近57万元,公司领导对此事十分恼火。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及诉讼团队集体讨论,认真分析案情,制订诉讼方案,庭审中代理律师针对刘某证据逐一反驳,发挥良好开庭经验,仲裁胜诉,仅支持刘某年休假工资1.2万元,其他请求全部被驳回。
本所成功代理某建筑公司劳动一审二审,为公司降低损失70余万元
本所接受XX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分公司”)和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林X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1日,林X与公司签订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因工作需要或者林X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可变更或调动林X的工作岗位。2016年1月12日,公司将林X派往宁波项目部,由宁波分公司代发工资。2016年8月4日,林X收到公司的解约通知书,通知8月11日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9月5日,林X向原宁波市江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林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宁波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016年度奖金、补发2016年8月11日至8月31日的工资、赔偿自2011年起因未替林X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共计708735.28元。后公司委托我所代理该案件,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和专业水平,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林X的诉讼请求,为公司和宁波分公司降低损失70余万元。
本所成功代理海淀区某科技公司仲裁,被诉22万驳回全部请求
本所接受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梁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梁某主张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XX公司,约定月工资为35000元。2017年11月3日梁某离职,后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XX公司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11月3日工资223695元。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制定仲裁策略,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和专业水平,仲裁驳回了梁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所成功代理西城区某企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成功改判,公司解除行为被认定为合法
本所接受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张XX之间的劳动一审案。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与张XX签订至2017年12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张XX担任司机。2017年6月15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2018年5月,张XX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与张XX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模拟庭审现场,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诉讼经验及专业能力,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张XX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合法行为,无需继续履行与张XX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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