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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人民法院)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刘嘉明律师,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十余年法律实操经验,法律功底深厚,业务精湛。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纠纷案件,熟练掌握婚姻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离婚继承主要业务范围:1、婚姻家庭法律咨询(离婚、继承类案件);2、代为拟定离婚相关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3、代理离婚诉讼;4、婚约财产纠纷5、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6、婚姻无效、撤消权纠纷;7、离婚财产分割案件;8、离婚房产(股权)分割;9、代理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0、探视子女权纠纷;11、离婚过错赔偿;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协助双方通过法院协议离婚;14、遗产继承纠纷;15、分家析产纠纷;16、法定继承纠纷;17、其他婚姻继承法律事务。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甲26号冠腾律师楼,:1391029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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