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出具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李先生 13264057731 131268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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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基金管理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二)申请机构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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