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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的危害

更新时间:2019-07-10 16:30:02 浏览次数:48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朝外大街
类别:知识产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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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的危害 防止商标无效找慧掌门。15年专业经验,拥有丰富的经验,撰写质量高,代理人服务真诚,客服服务热忱,是一家老牌资历足值得您信赖的正规知识产权机构。下面慧掌门来用实例告诉大家那些因为商标无效造成巨大的损失的。

看到“途牛”会想到什么? “要旅游,找途牛!”这已是广大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一句经典广告语。经过这句广告语的长期“洗脑”,现在提到“途牛”我们就会自然联想到途牛旅游网。

如果“途牛”的名字出现在“折叠式躺椅、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是不是会突然有点懵,傻傻分不清楚?当然此“途牛”非彼“途牛”,遇到这样的情况途牛旅游网当然坐不住了,于是向商标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近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海量评审案件中选出20件具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类型多样、典型性强,显示出较高的审理水平,“途牛”商标无效案就是其中之一。

一、基本案情

第16004180号途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4日经异议程序决定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折叠式躺椅、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

涉案商标

2017年12月11日,该商标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途牛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大量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在旅游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途牛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6631862号途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淡化申请人途牛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引证商标

对此,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意见为:“途牛”为被申请人独创词语,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申请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曾被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且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途牛商标自2008年开始被广泛使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旅游等各类服务上。此外,申请人通过提供旅游服务、广告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其商标及服务进行了多方位的大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及其途牛品牌获得了多项荣誉。

综上所述,引证商标在观光旅游等服务上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途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途牛文字构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枕头、野营睡袋等商品为申请人所述旅游行业必需品,存在一定关联性。

基于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确定其保护范围、适用条件问题,要从市场交易的环境和消费者认知的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多方位考量,对可能损害当事人及消费者权益、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

存在复制为公众知晓的商标或具有“傍”、打擦边球等行为的前提下,对于知名度较高、独创性较强、使用在日常消费品或服务上的高知名度商标,对其保护的范围应予相对适度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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