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的口头承诺 是否可以视为有效的口头遗嘱?
什么是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形式。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个文盲,有3个子女,2000年因病住院,由于王某的长子王大家距离医院比较近,所以兄妹3人就商量平时都有王大负责送饭及日常洗漱,节假日则由其他子女负责。王某觉得长子王大对自己照顾有加付出较多,多次表示等自己将来去世后全部遗产都留给王大。2000年底王某在医院去世。后王大要求按照其父亲的“口头遗嘱”继承父亲的4间私房,遭到其兄弟姐妹的反对,无奈之下王大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依法继承上述房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75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王某的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律关于口头遗嘱规定的有效要件,所以王某的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其4间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但因王大在平日里所尽赡养义务较多,法院判决王大继承2间,其弟弟妹妹每人各继承一间。
律师点评:
口头遗嘱简便易行,但因其内容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也容易发生纠纷,因而法律对其有严格的限制。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王某平日里对王大所做的口头承诺是不是可以视为有效的遗嘱。本案中,王某虽然多次口头承诺表示要将遗产给王大,但因这样的口头承诺并不是在危急情况下所做,也并没有合格的见证人在场,因而这样的口头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订立口头遗嘱的有效要件,故不构成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其遗产在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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