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量刑标准关于数额的认定
罪量刑标准之数额:对于多次进行,并以后次财物归还前次财物,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案如何认定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后实际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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