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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公婆买房登记儿媳名下 夫妻离婚房产何去何从

更新时间:2014-12-03 10:14:30 浏览次数:154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四季青
类别:知识产权咨询
地址:北京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608室

 
房价居高不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父母的出资往往又是他们大半生的积蓄。因此,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前,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倩和张鹏在相恋一年后,于2012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与张鹏的父母住在一起,婚后不久,黄倩和张鹏想要孩子,为了使生活方便,张鹏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三层的住宅楼一套及店面一间,住宅楼登记在了张鹏的名下,为了表达对儿媳的重视,一间店面的产权登记在了黄倩的名下。且双方承诺这间店面不得买卖、抵押。

    可惜好景不长,由于生活中的琐事繁重,黄倩和张鹏的关系日渐紧张,2013年8月,黄倩提出与张鹏离婚。黄倩认为,一间店面的产权是公婆赠与自己的,理所应当归自己所有。而张鹏听到这就傻眼了,他认为,店面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黄倩名下,但一直是由张鹏父母管理使用,且黄倩和张鹏双方承诺店面不得买卖、抵押,故两处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黄倩独占房屋于法无据。

    于是两个人分别向亲朋好友寻求支援出谋划策,对于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店面是由张鹏父母出资购买,且张鹏黄倩双方均承诺不得买卖、抵押,而张鹏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两店面赠与黄某,因此两间店面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黄倩不享有分割的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店面虽由张鹏父母在双方婚后出资购买,但该不动产登记在黄倩名下,且张鹏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店面赠与张鹏一方,应视为张鹏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云律师观点: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该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男或女之一方,且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具体到本案中,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个人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女方个人的,也就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黄倩与张鹏所争议的店面,系两人结婚后,由张鹏的父母出资购买,但产权却登记在黄倩名下,虽然产权证上并未登记张鹏的姓名,但黄倩得到该房屋,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按前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只有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显然本案的这间店面不是对张鹏个人的赠与;同时,由于法律未规定登记在对方名下也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黄倩不得依据该法律规定做扩大解释,不能认为该房屋是原公婆对自己的赠与。而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视为张鹏父母对黄倩和张鹏双方的赠与,应属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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