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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济适用房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违法犯罪行

更新时间:2014-11-13 10:58:31 浏览次数:142次
区域: 北京 > 西城 > 德胜门
类别: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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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济适用房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近年已再飙升的房产价格买房者可谓是绞尽脑汁筹谋对策,而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可谓是一个绝佳的选择,于是购房者当中就出现了一批骗取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建委表示凡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取消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购经济适用房,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海洋律师亦认为,对于骗购者如果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无异于公开默认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公开允许有钱人侵占政府给予穷人的利益;如果仅仅是追回已购住房则意味着没有给违法犯罪者任何惩罚,无异于放纵,起不到惩戒作为,再进一步说,如果骗购者已将该房出卖,对于买房人则处于《合同法》“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政府无权再收回。
因此,针对当前骗购经济适用房问题突出的现实及其社会危害性,应当考虑用刑罚手段予以调整和规范,以罪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从而加大惩罚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购行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具备司法操作性,具体理由如下:
 1.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从表面上看所骗取的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实质上是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巨大的“利益差”,侵占的是政府给予低收入者所免的税赋,其骗购的手段无非就是采取伪造各种证件、收入证明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与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2.骗购行为所侵占的“利益”可以量化,具备司法操作性。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和同地段的商品房之间有价格差,另一方面,政府所减免的税赋也可以量化。比如,有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为400元/平米,如果超标准购买所超部分每平米就需补交400元,那么这400元就是买房人所享有的政府出让的“利益”,也是骗购者至少所骗取的“财物”。在北京罪的立案标准为3000元,按照这两个标准,如果骗购1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就达到了立案标准,可以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所骗占的利益超过50000元就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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