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犯职务侵占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冯某利用自己担任北京航天某公司无线电装配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一层材料室内将一个PXI总线控制器据为己有,后将该控制器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至本市中关村中海大厦xxx号柜台沈某处后潜逃,潜逃期间冯某曾发信息将该控制器去向告知该公司生产部副经理赵某。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冯某被海淀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总线控制器价值人民币41839元。案发后赃物已由被害单位自行找回并进行了修复,被告人冯某家属对该控制器的修复费用进行了赔偿。
庭审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冯某利用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将涉案赃物去向告知被害单位相关负责人,协助被害单位追回涉案赃物,其家属亦对涉案赃物的修复费用予以赔偿,本院对被告人冯某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王海洋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冯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在犯罪后能主动向被害单位交代赃物去向,配合被害单位找回涉案财物等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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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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