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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4年

更新时间:2014-11-04 15:46:09 浏览次数:199次
区域: 北京 > 西城 > 德胜门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德胜凯旋大厦B座17层
赵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4年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小区16楼下警务站花坛前,与女友代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其将代某推倒在地,并用双手扼住代某颈部企图杀死代某,见其呼吸异常,遂逃离案发现场,后代某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代某缺氧性脑病,右顶头皮裂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脑震荡,颈部多发皮肤挫伤,颜面、颈皮下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案发后经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被告人赵某于案发次日投案。
庭审情况:
针对以上案件情况,提出了东城区检察院依法移送审查起诉,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目无国法,因感情问题竟对其女友实施杀害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人赵某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另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全案,且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因此对其另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海洋律师提出的1、被告人赵某犯罪是一时冲动所致,情节较轻2、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3、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4、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悔罪明确,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款,第六十四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法院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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