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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手续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4-10-24 10:22:18 浏览次数:109次
区域: 北京 > 西城 > 德胜门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德胜凯旋大厦B座17层
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手续的规定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办理离婚的手续。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入户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条例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入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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